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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 责编:外语学院 审核: 发布日期:2016-12-10

青科大党字〔2016〕73号

各党总支: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青岛科技大学章程》《青岛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党委的领导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常委会主要听取讨论以下重要事项并作出决策: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人才等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四)研究制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

(五)讨论决定校设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超过200万元的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项目;

(九)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校办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决定校内重大项目安排和校外重大项目合作;

(十一)讨论决定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

(十二)研究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需由常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议题的确定

第二条 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务及行政职能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学校每年将定期召开专项常委会,专题研究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问题,每年年初由相关部门列出专题常委会议题计划,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提交书记研究确定。

第三条 凡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党委办公室要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书记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条 列入会议的议题由提出部门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重大问题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议题,牵头部门应事先同有关部门会商,未经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提交会议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的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由提出议题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六条 会议相关材料,应于会前2天印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送呈参会领导预阅,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常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须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方能举行。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常委会,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条 党委支持校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凡涉及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集体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不宜形成决议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待下次会议议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重视议事效率和质量。讨论议题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分管领导作出说明,然后展开讨论。汇报工作要突出重点,精练、准确提出提请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内容、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如实报告有争议的问题;讨论发言要开门见山,紧扣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回避制度,所讨论的干部中,若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列席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列席汇报人员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会议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走。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六条 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下达相关单位(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内部网上公布。需要宣传报道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党委办公室通知宣传部门负责人听会,新闻报道稿件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稿件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七条 对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各党总支、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提出复议请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人无权改变。

第十八条 分管校领导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委办公室建立常委会决定事项督办制度,并将督办情况及时向党委负责同志汇报,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常委会的通知、组织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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